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和综合协调职能,使机构编制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任务和职责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是市委、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同志组成,其任务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管理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研究拟定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镇、办事处的机构改革方案,报市委审批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审核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配置、调整以及市直各部门与镇、办事处之间的职责划分方案,将审核意见报市委审批。
(四)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及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和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将审核意见报市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五)审核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调整、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形式;审核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数、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审核增加财政供养人员,逆向调动人员编制的调整等事项。
(六)审核批准年度进入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计划。
(七)审定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八)监督检查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集中审批及会议制度
(一)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委、政府或编委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以下简称编委会议)制度。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由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重要问题经编委会议讨论后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无特殊情况,应按时召开,并形成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必要时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四)编委会议的内容和议题,按编委的任务职责,由编办收集提出,报编委主任审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编办承办,以编委文件行文。
三、机构编制管理
(一)机构管理
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和编委审定已批准的机构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也必须从严控制。新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更名必须具有相关文件规定的职能,拥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编制管理
1、坚持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进必考”制度,严格控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增长;坚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考核聘用制度,严格控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增长(以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基金、周转金计息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执行)。
2、市委或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调动凭市委文件或组织部文件直接办理进编手续。
3、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按照有关政策办理进编手续。
4、上级组织部门选调的大学毕业生,直接办理进编手续。
5、特殊人才引进按“绿色通道”办理进编手续。
6、加强教育系统编制管理。全市中小学教师调配交流后,必须办理进出编手续及机构编制薄卡台帐的变动手续。非教学单位之间、教学单位流向非教学单位的,须先办理编制手续后方能调配。
7、建立完善机构编制簿卡管理制度。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人员编制卡》管理。凡纳入编制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必须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和《人员编制卡》。
8、实行进出编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或人员调整、退休、编内死亡、调出市外的,必须及时办理进出编或注销手续。
9、所有涉及编制调整、单位进人进编的必须严格按编制管理规定执行。
(三)领导职数管理
1、对正副科级领导职数的管理。编办根据“三定方案”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出职数设置意见,报编委审批。
2、实行干部任前职数编制预审制度。
3、建立领导职数动态管理台账。各单位领导干部职务变动后要及时到编办办理职务变更备案手续。
四、审批权限
(一)有关全市性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改革方案及重大问题的决定,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会议讨论,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后,以市委、政府名义行文。
(二)行政事业单位副科及以上机构的设立,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会议研究,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后,以编委文件上报十堰市编办批准,以编委名义行文。
(三)行政事业单位副科以上机构的调整、更名,副科以下机构的设立、调整,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会议研究,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决定后,以编委名义行文。
(四)全市行政编制总额的分配方案、事业编制总额的控制和调整方案、年度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招录用编方案,由编办提出初步意见,经编委会议讨论,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逆向流动(即由事业单位调往行政机关、由经费自筹单位调往财政供养单位、由乡镇到市直的人员)、跨行业人员调整、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由编委会议研究,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市委或市委组织部选调的人员按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研究的意见办理。
(六)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及以下机构的更名、股级及以下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顺向流动(行政单位调往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调往非财政拨款单位、行业内同性质人员内部调整)编委授权编办审核办理。
五、工作纪律
(一)坚持机构编制“三个一”工作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市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凡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编委、市委、市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二)编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各委员应积极认真抓好落实,树立机构编制的权威性,不得以保留意见等为借口自行其事,影响机构编制的集中和统一管理。
(三)编委会议研究的内容、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守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外或当事人泄露。
(四)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人都不得超越管理权限,违反审批制度,擅自决定增设机构、确定机构性质、级别、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