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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及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1-15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从2015年开始进行改革创新。现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改革及2014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取消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审查(年检),不再粘贴年检标识,改年检为年度报告公示。

  2、取消开办资金验资审核,改验资登记为资金确认登记。

  3、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事业单位开始统一更换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证书自动废止;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4、事业单位法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5、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公示年度报告前,事业单位法人应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

  6、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事业单位法人应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年度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7、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参加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年度报告公示报送的时限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集中统一报送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公示的网站

  各部门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在“丹江口市机构编制网”(www.fgsfer.com)向社会进行公示。

  五、年度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

  (四)资产损益情况;

  (五)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七)涉及诉讼情况;

  (八)社会投诉情况;

  (九)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六、报送年度报告需一并提交的相关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2014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3、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5、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7、涉密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不进行公示,但仍需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七、年度报告公示的程序

  1、由事业单位在“丹江口市机构编制网” (www.fgsfer.com),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要求填写后连同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同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署同意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公示年度报告的意见。

  2、将经举办单位审查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同时上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统一在指定的网站“丹江口市机构编制网(www.fgsfer.com)(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栏”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4、事业单位法人应严格按照其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业务活动,并接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八、其他有关事项

  1、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必须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可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3、事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4、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丹江口市机构编制网”予以公告。

  5、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丹江口市机构编制网”予以公告。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在。

                                         丹江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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