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机构编制政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公开,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增强机构编制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事项;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
(三)维护和及时更新本级机构编制政务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审批。
第三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应遵循依法、保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主动、全面、公正地公开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错误或者不完整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准确的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并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办事程序;
(二)机构编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管理制度、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等;
(三)机构编制和人员总体情况;
(四)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情况;
(五)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基本情况;
(六)部门、单位内设机构基本情况;
(七)部门、单位在职人员情况。
第六条 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应方便灵活,要便天群众知晓,利于群众办事。除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外,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公开。
第七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分别为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的录入和网上传递,同时负责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检查、维护和政务信息的更新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新,凡属于鄂办发[2006]18号文件规定的机构编制信息,如有变更的,各部门、单位应如实填写《湖北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变更情况报送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连同变更依据等附件,在有关信息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异动情况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报送的机构编制信息更新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上网公开更新,确保网上公开的机构编制信息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第十条 机构编制政务信息要按规定主动公开,其主动及时公开情况,纳入各级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检查和考核重要内容。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在网上保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强化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纠正不力或拒不纠正的,由本级、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办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职权范围内不按要求公开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的;
(三)违反公开规定乱收费用的;
(四)公开内容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