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全面推行编制政务公开,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人员编制类别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核定的编制数确定,按照行政、事业、老干、档案、工勤编制顺序确定到人头,其中占用行政编制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人事局认定)。
(一)行政单位领导的编制类别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批准的领导职数确定,不得占用一般干部岗位编制。按任职先后顺序,在职数范围内的占用行政编制,超职数的单独统计。
(二)行政单位其它人员的编制类别分三类情况:1、单位不超编的,按照准予进人通知单明确的编制类别确定。2、单位超编的,根据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和进入该单位先后顺序确定:具有公务员身份在行政编制数内的占用行政编制,超出行政编制数但其它编制有空缺的按占编顺序(事业、老干、档案编制)占用事业编制,超出编制核定数的明确为超编人员;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占编顺序占用事业编制,事业编制无空缺明确为超编人员。3、对具备同等条件(进入单位顺序、进入渠道等)的人员按照职务高低按顺序占用编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类别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核定的编制数确定,按照事业、老干、工勤编制顺序确定到人头。
(一)事业单位领导的编制类别严格按照“三定”方案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批准的领导职数确定,不得占用一般干部岗位编制。单位不超编的,占用本单位事业编制;单位超编的,一级事业单位按任职先后顺序,在职数范围内占用事业编制,超职数单独统计。其他事业单位超职数明确为超编人员。
(二)事业单位其它人员按进编顺序,在编制限额内的依据准予进人通知单确定编制类别,超出编制限额的明确为超编人员。
第五条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借用人员、系统内调剂使用的人员一律在原单位占用编制。
第六条 军转干部所在单位不超编制的按照占编顺序占用编制,超编制的单独统计,同时备注说明。
第七条 市委、人大、政府下文调整工作单位的干部(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任职的除外),未转编制关系的,按新任单位的岗位占用编制,并及时办理进出编手续。
第八条 在二级单位兼职的人员,如一级单位编制有空缺,可占用一级单位编制;如一级单位超编,则占用二级单位编制。
第九条 工勤人员转干或提拔为副科以上职务的,依据岗位确定编制类型:已调离工勤岗位,如具备公务员身份(人事局认定)且单位行政编制有空缺的可占用行政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则占用工勤编制;未调离工勤岗位的,无论是否转干或提拔,一律占用工勤编制
第十条 在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任职的,原单位编制有空缺则占用原单位编制,原单位超编单独统计。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离岗退养人员,不占编制,据实统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核编定岗到人基础上,在编人员实行一人一编一证一卡制度,编制卡与编制证书使用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五月二十四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