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办文[2003]38号
我市自2001年开展机构改革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党的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政府职能得到进一步转变,基本形成了各地各部门的关系协调,职责清晰,结构和人员编制精干,工作效率高的格局,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是,机构改革后仍有一些部门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设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个别部门甚至违反机构改革规定,擅自增加机构,增加人员和领导职数,这些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了防止已经精简的机构重新膨胀,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职位职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有关“三定”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党政群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三定”方案,具有强制性效力,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方案中有关规定,擅自增设机构和增加人员编制的单位或部门,要立即纠正。
二、强化机构编制和职位职数管理。要按照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政府办公室[2003]16号文件精神,“做到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权限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审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发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杜绝违反机构编制和职位职数管理的现象。强化职位职数管理意识,按照规定的职位设置和干部职数配备干部,不得在职位设置和职数规定之外呈报或任用干部。确需充实力量的领导班子由组织部门从超职数的单位和年轻干部中统筹安排。
三、认真做好定岗到人并全面推行机构编制管理薄卡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定编数额定岗到人,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管理薄卡制度,对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人员调动时卡随人走,并及时办理进(出)编手续。党政群机关对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老干部服务编制、档案管理编制、工勤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不能混编混岗,对财政供养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离岗退养人员要建立人员名册。
今年是党政机构改革三年分流到位的最后一年,组织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做好人员分流工作,推动机构改革健康有序进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及时纠正违反机构改革规定的不良倾向,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全面完成我市机构改革各项任务。